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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提出“集采中选药使用”新要求:这

就在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一天后,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两大国家医疗健康管理部门先后下达文件,可见对“降价药”的严密部署。《通知》中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提出诸多“要做”与“不能做”的具体要求。

图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正确引导

《通知》中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医疗机构要做3个落地措施

首先,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医师要合理开具处方,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其次,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最后,鼓励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学服务便利性。

二者共同要做好绩效考核与信息监测

“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要做好的事情之一,还要奖惩分明,落实到人。《通知》同时指出,在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

《通知》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有二:一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作好解释说明;二对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或质量问题要提前预警,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中选药品”面前,这些都不是借口

与国家医保局提出的要求相似,《通知》也提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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