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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鼓励器官捐赠,法典编纂顺应社会观念变化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赋予了逝者近亲属的器官捐献决定权: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其实这并非是一条新规定。早在2007年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就有类似的表述。不同的是,人体器官捐献此次被写入草案人格权编,由条例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背景】

  2019年1月,WCBA全明星赛场上出现了令人动容的一幕。一支5人组成的业余球队进行了一场仅仅只有两分钟的表演赛。这5个人的背后是一名因病离世、热爱篮球的16岁少年,其父母捐献出他的多个器官令7人重获新生,其中5人组成了这支球队,用表演赛纪念这名给予他们新生的少年。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约有30万患者因器官功能衰竭等待着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6万余例,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如果法律能对“遗体捐献”予以认可,无疑会对救助他人产生极为重大的意义。

  然而,是否该让此条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界也有争议。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人体捐献应当尊重自然人的意愿。还有意见认为,人体非一般物,这样规定有悖伦理。甚至有人担心,将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会否诱发一些非法的目的,如人体器官买卖,甚至有人因此故意放弃施救?

  【草案亮点】

  ·草案明确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助决定无偿捐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于2017年,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也在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死后将器官捐献给需要的人,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延续。

  人体器官捐献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写入基本法,本身就表明立法者对于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高度重视,希望以此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提升社会福祉。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草案中的规定并不涉及活体之间的器官捐献,而是针对人去世之后从遗体上摘取器官。对活体之间的器官捐献,中国现行法律有规定,严格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且需经过极其严格的审查程序。

  其次,草案规定的捐献,只能是无偿的,绝不允许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以防止有人利用人体器官交易来牟利。

  第三,草案中关于自然人生前未明确反对,死后近亲属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的规定,其中的“共同决定”,是指上述近亲属之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对,就不能捐献,这是为了充分尊重近亲属对逝者的情感。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器官的捐赠者,也可能是受益者。将人体器官捐献写入草案,正是顺应了社会观念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目前器官捐献和器官需求之间的巨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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